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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公告);4. 《海南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24年版)》(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5. 《海南自由贸易港化妆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颁布);6. 《海南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琼府办〔2023〕18号);7. 《关于支持海南自贸港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琼药监妆〔2024〕3号)。

二、申请条件

依托海南自贸港“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政策优势及槟榔、椰子、海岛棉等热带特色植物资源的企业,在符合国家统一规范基础上可享受自贸港专属优化措施,具体法定条件如下: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生产”,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均位于海南行政区域内。自贸港重点园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入驻企业,可凭园区“一照通行”备案证明简化30%非核心资质材料;利用海南热带植物资源生产化妆品的企业,需额外提交原料产地证明、热带植物成分安全性评估报告及溯源信息文件;外资企业可凭境外母公司资质证明及自贸港投资备案文件,直接申请生产许可,无需额外设立前置审批。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需符合海南自贸港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远离热带雨林保护区、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少于1500米,与沿海重点管控区域保持800米以上距离,优先选址于省级以上生物医药园区。厂区实行“三区两通道”布局(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人流与物流通道分离),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仅从事化妆品分装的企业可放宽至100平方米。针对海南高温高湿气候,车间需配备恒温恒湿系统(温度16-24℃,相对湿度35%-55%)及防台风、防潮仓储设施,符合《海南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环保标准》(DB46/T 628-2024)。
  • 设施设备:按生产工艺配备智能化生产线,实现原料配比、灌装封口等关键工序数据实时上传至海南省药品监管智慧平台(“琼药通”系统)。鼓励采用自贸港进口免税的精密生产设备,进口设备可凭海关免税证明替代部分备案文件。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度:普通化妆品不低于10万级,眼部用、儿童化妆品及功效型化妆品需达到30万级以上。生产用水处理系统需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涉及进口压力容器的,可通过自贸港特种设备“先使用后备案”模式办理手续。
  • 人员配置: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拥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自贸港重点园区企业可放宽至2年),需提交企业任职证明及海南本地社保缴纳记录(近3个月)。直接生产人员需取得海南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2年,比全国统一标准延长1年)及省药监局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从事热带植物原料提取的人员,需参加省药监局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检验部门,配备与热带植物类化妆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具备原料活性成分鉴别、重金属、微生物等指标检测能力。检验设备需通过CMA认证,提供6个月内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或自贸港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独立检验条件的企业,可委托自贸港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开展检验,委托协议有效期可延长至2年。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热带植物原料采购、进口原料通关、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放行的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涉及自贸港进口原料的,需建立“海关报关-入库检验-生产使用”溯源台账;采用电子签章替代纸质签章,体系文件电子化归档并接入“琼药通”系统,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互通。

三、办理流程(自贸港极简审批模式)

海南依托自贸港政策推行“一网通办、并联审批、告知承诺”机制,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海易办”APP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重点园区企业可享受“无感审批”服务,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线上申报

申请人自主把控

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自贸港化妆品审批专区,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热带植物类企业需填报原料溯源信息

智能预审

0.5个工作日

“琼药通”系统自动核验材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即时生成预受理通知;材料缺失的,系统精准推送补正清单

联合核查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省药监局联合园区管委会、海关部门开展“一次核查、多事项覆盖”,采用“远程视频+现场抽查”模式,重点核查进口设备、热带植物原料管理情况;承诺制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

审批决定

1个工作日

结合预审结果与核查报告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即时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书面说明并告知复议渠道

证照发放

0.5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同步至“海易办”APP、企业电子执照及“信用海南”平台,纸质证书可申请免费航空邮寄(省内次日达)

注: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海南自贸港承诺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园区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总时限可缩短至2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扫描为PDF格式(单份≤30MB)上传至审批系统,自贸港企业可通过“证照免交”功能调用电子证照,核心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标准化申请表(系统生成);2. 企业营业执照(电子证照自动关联);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 自贸港重点园区入驻证明(如适用);5. 外资企业需提供投资备案证明及境外资质文件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权属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租赁期≥2年);2. 厂区及车间平面图(标注净化系统、防潮设施位置);3. 生产设备清单及进口免税证明(如适用);4. 车间环境检测报告(6个月内有效);5. 环保备案证明

人员与产品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及社保记录;2. 生产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书;3. 代表性产品配方(含热带植物成分的需附来源证明);4. 检验设备清单及CMA认证证书;5. 委托检验协议(如适用)

管理体系材料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含进口原料溯源制度);2. “琼药通”系统接入证明;3. 不良反应监测预案;4. 热带植物原料溯源台账模板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许可证有效期4年,企业应在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自贸港A类信用企业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延续,免于现场核查;近3年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延续审批时限缩短至1个工作日。
  • 变更管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在线申请后5个工作日办结;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许可事项变更的,采用“先变更后核查”模式,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证照效力:实行电子证书为主、纸质证书为辅的管理模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琼药通”系统、“信用海南”平台查询核验。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的,在线提交声明即可补发,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终止生产的,完成产品处置后在线注销,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六、特别提示

  • 利用自贸港政策进口化妆品原料的企业,需在“琼药通”系统如实填报进口信息,未按规定报备的,将暂停享受免税政策。
  • 海南省建立化妆品企业信用分级体系(A、B、C、D四级),A类企业可享受“优先通关”“年度抽检减免”等激励;D类企业实施“每周巡查”及联合惩戒。
  • 生产热带植物类化妆品的企业,需在产品标签标注原料产地及自贸港生产标识,未按规定标注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自贸港化妆品企业可申请“海南特色化妆品”认证,通过认证的产品可纳入自贸港“零关税”内销清单,具体政策可查询省药监局“产业扶持”专栏。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3层药监窗口;

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

咨询热线

12345(海南政务服务热线);0898-66832511(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海易办”APP;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yjj.hainan.gov.cn/);

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ainan.gov.cn/)

技术支持

“琼药通”系统客服:0898-66832533(工作日8:30-17:30);政务平台技术支持:0898-66212345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海南省官方权威渠道,具体包括:1. 《海南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24年版)》(2024年2月发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 《海南自由贸易港化妆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1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3. 《海南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琼府办〔2023〕18号,2023年6月发布);4. 《关于支持海南自贸港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琼药监妆〔2024〕3号,2024年3月发布);5.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资质认定公告(2024年1月);6. 海南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专栏最新信息(2025年更新)。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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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所需条件
服务流程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收集、整理了化妆品业界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问题,并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问: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2.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收录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若单独申报“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为新原料,则不予受理。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4.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细胞”“再生细胞”“降低伤口部位的色素沉积”“促愈合作用”“促进重金属外排” 等具有医疗作用的原料。

  

  问:如何正确理解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答: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备案的真实含义是新原料备案人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备查。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国家药监局公布新原料备案信息,仅代表该原料已完成备案资料的提交,符合形式要求,而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充分性可能尚未核查。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相关信息不代表认可该新原料的安全性与功能性,更无所谓的“成功获得批准备案”的说法。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对新原料的备案资料开展技术核查,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新原料的销售、使用;发现化妆品新原料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等问题的,将取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或者取消备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新原料完成注册备案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期制度,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密切关注新原料的安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新原料使用相关信息资料,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办法》规定应当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的情况,或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问:如何根据化妆品新原料的属性,判定化妆品新原料应当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答:根据《条例》规定,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对相对较高风险的几类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在化妆品新原料研发过程中,往往发现某一个新原料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前,应当对新原料可能具有的实际功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充分研究,科学、合理地作出该种新原料是否属于应当申报注册情形的判断。

  一般而言,对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原料,只要其中某一功能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该新原料就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报注册,经批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同时具有的多种功能均不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无论功能种类多少,在使用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即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不得故意隐瞒新原料实际具有的功能,不得对应当申报注册的化妆品新原料仅仅进行备案后便用于化妆品生产。此种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新原料用户名申请时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和信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问:新原料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到期了怎么办?

答: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明的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提交延长授权期限的授权书或按要求办理境内责任人变更。

 

问:化妆品新原料可以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吗?

答: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化妆品新原料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文件中的外文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的其他文字,以及我国法规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等外,所有使用其他文字的资料均应当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答: 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问: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答: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2.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收录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若单独申报“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为新原料,则不予受理。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4.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细胞”“再生细胞”“降低伤口部位的色素沉积”“促愈合作用”“促进重金属外排” 等具有医疗作用的原料。

 

问:如何正确理解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答: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备案的真实含义是新原料备案人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备查。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国家药监局公布新原料备案信息,仅代表该原料已完成备案资料的提交,符合形式要求,而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充分性可能尚未核查。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相关信息不代表认可该新原料的安全性与功能性,更无所谓的“成功获得批准备案”的说法。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对新原料的备案资料开展技术核查,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新原料的销售、使用;发现化妆品新原料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等问题的,将取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或者取消备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新原料完成注册备案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期制度,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密切关注新原料的安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新原料使用相关信息资料,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办法》规定应当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的情况,或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问:如何根据化妆品新原料的属性,判定化妆品新原料应当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答: 根据《条例》规定,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对相对较高风险的几类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在化妆品新原料研发过程中,往往发现某一个新原料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前,应当对新原料可能具有的实际功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充分研究,科学、合理地作出该种新原料是否属于应当申报注册情形的判断。
  一般而言,对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原料,只要其中某一功能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该新原料就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报注册,经批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同时具有的多种功能均不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无论功能种类多少,在使用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即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不得故意隐瞒新原料实际具有的功能,不得对应当申报注册的化妆品新原料仅仅进行备案后便用于化妆品生产。此种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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