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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简介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5号);4.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服务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符合国家及山东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类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不得申请。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匹配,与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至少30米);厂区功能分区清晰,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物理隔离,生产车间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仅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的企业可放宽至200平方米,且洁净区面积占比不低于生产车间总面积的30%。
  • 设施设备:配备符合生产工艺的设施设备,布局遵循“人流、物流、污流分离”原则;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度需达到10万级及以上(眼部、儿童化妆品生产区需达到30万级及以上),生产用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关键设备需提供第三方验证报告。
  • 人员配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需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在省药监局系统备案。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检验室,配备产品全项目检验设备及持证检验人员,设备需通过计量认证(CMA),检验记录电子化留存至少3年,且接入山东省化妆品智慧监管系统。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文件、物料、生产、检验、卫生、不良事件报告等13类核心制度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规程需明确关键控制点及参数,制度文件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全程网办)

山东省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实现“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电子证照发放”,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网上申请

申请人自主把控

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平台”,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

形式审查

3个工作日

核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及期限(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现场核查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由省药监局或属地市局组织2人及以上核查组,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同步上传系统

技术审核

4个工作日

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结合材料及核查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

3个工作日

根据技术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制证送达

1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并推送至企业账户,系统同步发送领证短信,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

注: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山东省承诺压缩至18个工作日内办结;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化妆品产业聚集区企业,可申请“优先核查、快速审批”服务,总时限缩短至12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以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为PDF格式(单份文件不超过15MB)后上传至审批系统,纸质材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核心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系统下载模板,需电子签章);2.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2. 厂区总平面图(含周边30米环境标注);3. 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平面图(明确功能分区、洁净区等级及人流物流走向);4. 生产设备清单、配置图及第三方验证文件;5. 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CMA认证机构出具)

人员与管理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附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2. 检验人员资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专业培训证明);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核心制度文本;4.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按产品类别列出,标注关键控制点、参数及检验节点)

检测与自查材料

1.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含洁净区悬浮粒子、微生物等指标);2.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3. 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制的自查报告(需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90至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续。山东省对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交《延续承诺书》及必备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可获发新证,监管部门将在获证后4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验证。
  • 变更管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30日内提交申请,无需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许可项目、场地、条件等实质性变更的,按新申请流程办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证照形式:全面推行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查询下载,证书信息可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许可查询”专栏核验。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提交情况说明及登报声明(登报满7日)即可申请补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终止生产或证书过期未延续的,需完成产品召回、台账归档后办理注销,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特别提示

  • 生产许可项目按工艺划分为8个单元,许可证将明确标注获准生产的单元;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生产条件的,相关单元后需标注“#”,未标注擅自生产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山东省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红黑榜”制度,连续2次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列入“红榜”,享受行政许可优先办理、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黑榜”,实施联合惩戒。
  • 企业需在生产车间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接入“山东省化妆品智慧监管系统”,实现生产过程实时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变更的,需在5日内通过系统备案。
  • 省药监局每季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检验能力保障等情况,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并公开结果。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

咨询热线

12345(政务服务通用咨询);0531-88592635(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山东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专区;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mpa.shandong.gov.cn/)

技术支持

山东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客服:0531-88592591(工作日9:00-17:00)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官方政务平台公开信息,具体包括:1.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5号,2022年6月15日发布);2.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服务的公告》(2023年第8号,2023年5月20日发布);3. 《山东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版)》(2024年3月10日更新);4. 《山东省化妆品智慧监管系统使用规范》(鲁药监妆〔2023〕18号,2023年8月1日发布)。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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