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依据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确保生产活动符合质量安全规范:
三、办理流程(全程网办)
上海市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服务,实现“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电子证照送达”,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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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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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自主把控 |
使用法人账号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zwdt.sh.gov.cn),在“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专区点击“在线办理”,进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在线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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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
3个工作日 |
核查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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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
5个工作日内启动,10个工作日完成 |
监管部门组织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组成核查组,对生产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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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 |
5个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全面技术评审,确认是否符合许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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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5个工作日 |
根据技术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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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送达 |
2个工作日 |
生成电子证书并推送至申请人账户,企业可自行查询、下载及打印 |
注: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上海市承诺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如需补正材料)可相应顺延。仅从事化妆品内容物配制的企业,需按上述流程申请许可;生产场地或生产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并接受现场核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以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至审批系统,纸质版由企业自行留档备查,核心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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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别 |
具体材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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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质材料 |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系统下载模板,需电子签章);2.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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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与设备材料 |
1.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2. 厂区总平面图(含周边30米环境标注);3. 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平面图(明确功能分区、洁净区等级及人流物流走向);4. 生产设备清单、配置图及验证文件;5. 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的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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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管理材料 |
1.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附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2. 检验人员资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3.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核心制度文本;4.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按产品类别分别列出,需标注关键控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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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与自查材料 |
1.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2.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3. 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编制的自查报告(需法人签字确认) |
五、证书管理
六、特别提示
七、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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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具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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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窗口 |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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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咨询);021-63269300(上海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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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服务平台 |
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化妆品生产许可”专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mpa.sh.gov.cn/)政策解读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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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聚集区服务 |
东方美谷产业服务中心,电话:021-57188000 |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所涉内容均来源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官方渠道公开信息,具体包括:1.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2021年第14号,上海市药监局官网2021年12月15日发布);2.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沪药监妆〔2022〕21号,上海市药监局官网2022年3月2日发布);3. 《上海一网通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办理指南》(上海政务服务网2024年更新);4.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服务的通知》(沪药监妆〔2023〕18号,上海市药监局官网2023年5月10日发布)。建议企业在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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