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依据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符合国家及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三、办理流程(全程网办)
浙江省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电子证照发放”,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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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核心办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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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自主把控 |
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平台”,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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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
3个工作日 |
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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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
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 |
由属地市局或省局组织2人及以上核查组,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同步上传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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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 |
5个工作日 |
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结合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全面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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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4个工作日 |
根据技术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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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送达 |
1个工作日 |
生成电子许可证并推送至企业账户,企业可自行查询、下载及打印,系统同步向企业预留手机号发送领证通知 |
注: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浙江省承诺压缩至21个工作日内办结(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杭州钱塘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等产业园区企业,可申请“优先核查”服务,核查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以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为PDF格式(单份文件不超过10MB)后上传至审批系统,纸质材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核心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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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别 |
具体材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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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质材料 |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系统下载模板,需电子签章);2.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需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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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与设备材料 |
1. 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2. 厂区总平面图(含周边30米环境标注);3. 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平面图(明确功能分区、洁净区等级及人流物流走向);4. 生产设备清单、配置图及第三方验证文件;5. 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的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及维护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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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管理材料 |
1.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附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2. 检验人员资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证明);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核心制度文本;4.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按产品类别列出,标注关键控制点及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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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与自查材料 |
1.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2.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3. 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制的自查报告(需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
五、证书管理
六、特别提示
七、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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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具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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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窗口 |
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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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 |
12345(政务服务通用咨询);0571-88903336(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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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平台 |
浙江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专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mpa.z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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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浙江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客服:0571-88903999(工作日9:00-17:30) |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官方政务平台公开信息,具体包括:1.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2021年3月18日发布);2.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24年修订版)》(浙药监妆〔2024〕8号,2024年2月10日发布);3. 《浙江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办理指南(2024年更新)》(2024年4月15日更新);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服务的通知》(浙药监妆〔2023〕12号,2023年4月28日发布)。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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