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图片
首页>服务项目>化妆品生产许可>中国>浙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 时间分布
浙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4.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24年修订版)》(浙药监妆〔2024〕8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符合国家及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类目,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不得申请。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需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匹配,与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厂区功能分区清晰,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严格隔离,生产车间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仅从事内容物配制的企业可放宽至200平方米,需符合专项规定)。
  • 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的设施设备,布局遵循“人流、物流分离”原则以避免交叉污染;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区需达到GMPC相关等级)、生产用水处理系统等关键设施,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证并定期维护校准。
  • 人员配置:配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拥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需签订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在省药监局系统备案。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检验室,配备产品全项目检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检验人员,检验设备需通过计量认证(CMA),检验记录需至少留存3年,且可实现电子追溯。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文件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检验管理、卫生管理、不良事件报告等13类核心制度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且制度文件需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

三、办理流程(全程网办)

浙江省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电子证照发放”,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网上申请

申请人自主把控

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平台”,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

形式审查

3个工作日

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及期限

现场核查

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

由属地市局或省局组织2人及以上核查组,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同步上传系统

技术审核

5个工作日

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结合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全面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

4个工作日

根据技术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制证送达

1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并推送至企业账户,企业可自行查询、下载及打印,系统同步向企业预留手机号发送领证通知

注: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浙江省承诺压缩至21个工作日内办结(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杭州钱塘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等产业园区企业,可申请“优先核查”服务,核查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以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为PDF格式(单份文件不超过10MB)后上传至审批系统,纸质材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核心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系统下载模板,需电子签章);2.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可免提交);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需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2. 厂区总平面图(含周边30米环境标注);3. 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平面图(明确功能分区、洁净区等级及人流物流走向);4. 生产设备清单、配置图及第三方验证文件;5. 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的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及维护计划

人员与管理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附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2. 检验人员资质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证明);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核心制度文本;4. 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按产品类别列出,标注关键控制点及参数)

检测与自查材料

1.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2. 1年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检测报告;3. 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制的自查报告(需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90至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续。浙江省对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交《延续承诺书》及必备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可获发新证,监管部门将在获证后6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验证。
  • 变更管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30日内提交申请,无需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场地、生产条件等实质性变更的,需按新申请流程办理,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证照形式:全面推行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查询下载,证书信息可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许可查询”专栏核验。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及登报声明(登报满7日)申请补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或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企业需完成产品召回、台账归档及设备处置后办理注销手续。

六、特别提示

  • 生产许可项目按工艺、状态划分为8个单元(一般液态、膏霜乳液、粉单元等),许可证将明确标注企业获准生产的具体单元;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生产条件的,相关单元后需特别标注“#”,未标注擅自生产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杭州、宁波、温州等化妆品产业聚集区企业,可享受“专人对接、政策宣讲、优先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具体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化妆品监管处。
  • 企业需接入“浙江省化妆品智慧监管系统”,实现生产过程、检验数据、产品流向的全链条电子化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在5日内通过系统提交更新申请并备案。
  • 浙江省药监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化妆品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严重者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热线

12345(政务服务通用咨询);0571-88903336(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浙江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专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mpa.zj.gov.cn/)

技术支持

浙江省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客服:0571-88903999(工作日9:00-17:30)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官方政务平台公开信息,具体包括:1.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2021年3月18日发布);2.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24年修订版)》(浙药监妆〔2024〕8号,2024年2月10日发布);3. 《浙江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办理指南(2024年更新)》(2024年4月15日更新);4.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服务的通知》(浙药监妆〔2023〕12号,2023年4月28日发布)。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范。

展开更多 展开更多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扫码咨询扫码咨询
二维码
热门电话: 400 690 0031
微信王老师
王老师微信
微信杨老师
杨老师微信
微信徐老师
徐老师微信
热线电话热线电话
电话号码1 18576401396 电话号码2 18038044554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转发网站转发网站
在线留言在线留言
回到顶部回到顶部
图片请您留言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