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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四川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权威完整简介(2025年12月更新)

四川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实行属地备案制,核心采用“省级统筹+市(州)审核+省级确认”的分级审查机制,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全省备案管理工作,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各设区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辖区备案审核工作,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事后核查与日常监管,全程电子化网办,法定总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审查,备案通过后生成电子凭证并向社会公示,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心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四川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四川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备案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

一、核心定位与监管边界

  1. 产品范围

指除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功效外的化妆品,涵盖基础护肤(洁面乳、爽肤水、乳液、面霜等)、彩妆(口红、眼影、粉底液等)、洗护发(洗发水、护发素等)、身体护理等品类。特殊化妆品需另行申请注册,不适用本备案流程。

  1. 监管主体与分工(官方权威划分)

层级

机构

核心职责

省级统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筹全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地方备案审查规范及产业扶持举措;牵头推进川渝化妆品监管协同发展,建立区域备案管理互认机制;协调解决备案监管重大问题,规范全省备案审查标准。

技术支撑

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

提供备案技术审查与检验检测支撑;开展“川药监管云培训”线上业务解读与实操指导;提供备案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制定地方备案技术规范,协助解决备案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市(州)审核

各设区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担辖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核工作;指导备案人规范提交资料;自备案人提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省级确认;不符合的一次性退回并说明补正内容;受理辖区备案相关咨询与政策解读,提升企业备案效率。

县级监管

各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

组织实施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核查;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一致性开展事后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核查功效宣称验证资料;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辖区备案相关投诉举报,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处置。

备案人

境内注册企业/组织

履行备案申请义务,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机制;落实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妥善保存备案资料至产品保质期后至少2年;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及相关自查资料。

  1. 备案核心原则
  • 上市前备案:产品上市销售(含线上、线下)前必须完成备案,未备案产品不得流通,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 分级审查制:采用“市(州)审核+省级确认”双环节形式审查,不涉及产品实质性审评,审查核心为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机制,优化备案服务体验。
  • 全程电子化:统一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在线申报,所有资料均以电子形式提交,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联动查询备案进度、下载电子凭证。
  • 公示与可查:备案通过后,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众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及四川省药监局官网查询备案信息。
  • 主体责任原则:备案人对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监管部门事后核查;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二、备案申请全流程(官方标准步骤)

  1. 备案前置准备(合规前提)
  • 备案人资质: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法人账号注册与实名认证,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 生产资质:自产产品需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签订规范委托协议,并在系统中关联受托生产企业信息。
  • 产品检验:委托药监局认可的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核心覆盖微生物、理化等指标,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殊剂型(如眼部、口唇类)需额外满足对应指标限值,必要时需开展毒理学试验。
  • 安全评估:完成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明确评估结论(产品安全可使用),评估人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报告需加盖备案人电子公章。
  • 配方与命名合规:原料需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禁用/限用组分符合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需填报产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命名无绝对化用语、无医疗术语,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则》,需提前准备命名依据说明;重点核对产品功效宣称与分类编码、使用人群的一致性,婴幼儿及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需符合限定范围。
  • 功效宣称评价:对产品功效宣称进行评价,按要求在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1. 备案流程(网办标准步骤)

步骤

操作内容

办理时限

核心要求

实施主体

1

平台账号注册

即时(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完成法人账号注册与实名认证,提交营业执照、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等资料。

备案人+平台审核

2

预备案号领取

即时

提交确定的产品名称,领取预备案号(需标注于产品包装),名称确定后不可修改;若产品名称为注销后再次使用,需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备案人

3

资料填报上传

1-2个工作日

在线填写《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上传产品配方(含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标签样稿、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产品执行标准、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等完整资料;委托生产的需确保委托关系文件信息一致、签章齐全。

备案人

4

市(州)审核

纳入总5个工作日

各设区的市(州)药品监管部门核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提交省级确认;不符合的一次性退回并说明补正内容;适用容缺受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

各设区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省级确认与公示

纳入总5个工作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确认后,生成正式备案编号(格式:川G妆网备字+年份+顺序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备案信息。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技术支撑审查

备案通过后90个工作日内

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展技术复核,出具技术意见,存在问题的要求备案人整改。

四川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7

事后核查

备案后持续开展

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核对产品与备案信息一致性,核查功效宣称验证资料、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

  1. 必备备案资料清单(官方明确要求)

资料类别

具体要求

主体资质资料

1. 备案人营业执照(加盖电子公章);2. 生产许可证(自产产品提供);3. 委托协议及受托方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提供);4. 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及简历;5.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产品基础信息

1.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说明(含商标证明如适用);2. 产品规格、剂型、生产工艺简述;3.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及文本(含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

配方资料

1. 全成分表(按含量降序排列,标注INCI名、含量、使用目的);2. 复配原料需列明各组分及含量;3. 原料来源及安全性证明材料(如适用);4. 限用物质需标注具体含量;5. 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

标签与包装资料

1. 标签样稿(含中文标注,清晰展示预备案号、全成分等);2. 销售包装平面图与立体图;3. 标签符合性声明(确认无违规宣称)。

安全性证明资料

1. 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及评估人资质证明(加盖备案人电子公章);3. 功效宣称依据摘要(宣称基础功效时提供)。

其他资料

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方办理时提供,需公证);委托生产的完整委托关系文件(含产品名称、委托方与受托方信息、生产地址、委托日期及签章等);其他监管部门要求补充的资料。

三、标签合规与备案后管理(官方规范)

  1. 标签强制标注内容
  • 核心要素:中文标签(主视面标注产品名称)、正式备案编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全成分表(INCI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禁用要求:不得标注医疗术语、虚假/夸大功效宣称、绝对化用语(如“最佳”“顶级”);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如“美白”“防晒”);成分名称需符合《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 特殊要求:含酒精、香精等刺激性成分的产品需标注警示语;儿童化妆品需标注“儿童化妆品”字样及警示语。
  1. 备案后变更与年度管理
  • 变更管理:
    - 重大变更(配方、生产工艺、生产企业、产品名称等):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按全流程完成市县审核与省级确认;
    - 普通变更(标签文字非核心调整、备案人联系方式变更等):通过平台直接更新信息,无需重复审查。
  • 年度报告: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备案人通过平台提交上一年度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说明产品生产、销售、不良反应监测、质量控制、自查报告落实等情况;未按要求提交的,可能被取消备案。
  • 不良反应监测:建立不良反应收集与报告机制,发现严重不良反应需立即采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及省药监局报告。
  • 自查与生产管理: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需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要求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停产、复产需按规定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备,确保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 备案注销:产品不再生产销售的,需主动在平台申请注销备案,注销前需确保产品无质量安全遗留问题。

四、常见合规风险与官方提示

  • 备案滞后风险:产品上市后再补备案,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最高50万元)的处罚。
  • 资料造假风险:配方、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资料虚假,将被撤销备案、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违规风险:未标注全成分、存在违规功效宣称、未使用中文标签等,将被责令召回产品并处罚款。
  • 变更未备案风险:重大变更未重新备案即上市销售,按未备案产品处理。
  • 年度报告与自查遗漏风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或自查报告,经限期改正仍未完成的,将被依法取消备案。
  • 生产管理违规风险:未落实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停产复产未按规定报备,将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事后核查风险:不配合现场核查、备案资料留存不全,将影响后续备案资格,已备案凭证可能被撤销。

五、备案成本与周期参考(2025年实操数据)

项目

说明

备案费用

官方零费用;第三方服务费用自理(检验费用2000-5000元/款,安全评估报告1000-3000元/款,委托代办费用3000-8000元/款)。

办理周期

1. 前置准备周期:1-2个月(含检验、安全评估、资料整理);2. 备案审查周期: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县审核+省级确认;3. 技术复核周期:备案通过后90个工作日内;4. 公示周期:确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信息永久可查。

备案凭证

电子凭证(无纸质证书),长期有效;信息变更后需更新凭证,无需定期续期。

六、四川特色服务与权威查询渠道

  • 容缺受理与告知承诺: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备案申请实行容缺受理,备案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推行部分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申报材料,提升备案效率。
  • 川渝协同监管服务:深化川渝化妆品监管合作,建立备案信息互认、技术标准共享、执法联动机制,方便川渝两地企业跨区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合规成本。
  • 一网通办联动服务:依托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实现备案相关事项“一网通办”,联动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提供进度查询、资料下载、线上咨询等一体化服务;“三品一械”相关业务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统一入口办理,提升企业办事便捷度。
  • 权威咨询渠道: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热线:12315、028-86785802(化妆品监管处);
    - 技术支撑咨询:通过四川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官网留言咨询,或参与“川药监管云培训”获取线上答疑;
    - 窗口咨询: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6179);
    - 线上咨询: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在线咨询”栏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互动交流板块。
  • 信息公示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栏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项、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可查询所有已备案产品的配方、标签、备案人等信息;企业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自身备案办件进度。

七、核心依据与政策文件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令第35号)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32号)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77号)
  •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49号)
  • 《四川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 《四川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总结:四川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核心在于把握“市(州)审核+省级确认”机制要求,充分利用“容缺受理”“川渝协同”等地方特色服务,提前完成合规前置准备(含原料安全信息资料、规范委托关系文件)。建议备案前重点核对功效宣称与分类编码、使用人群的一致性,对照官方文件自查资料;备案后严格履行年度报告、质量管理规范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事后核查,保障产品全生命周期合规,借力四川美妆产业扶持政策及川渝协同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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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所需条件
服务流程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业界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如何取得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

答:根据《规定》要求,境内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取得化妆品注册备案用户后,方可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通过其境内责任人的用户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业务。

《条例》第十八条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是一致的,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相关资料一并开通注册人和备案人用户后,即可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工作,不需要分别开通注册人、备案人权限。

问:哪些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指定境内责任人?

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境内责任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该化妆品为国产化妆品,但由于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需要指定境内责任人;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该化妆品为进口化妆品,但由于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内,不需要指定境内责任人。

问:境内责任人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哪些区别?

答:境内责任人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中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比,不仅需要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注册、备案,还需要履行协助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等义务。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如果不具备履行境内责任人相应义务能力的,不能作为境内责任人开展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工作。

问:境内责任人授权书需要载明哪些内容?

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内容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永久授权;无论授权书是否体现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内容,境内责任人均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协助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和配合监督检查等义务。

问: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能否使用原授权书?

答:原进口特殊化妆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不能继续使用。原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可以继续使用(仅办理普通化妆品进口备案)。因原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此前已提交受理部门无法再次提供原件的,境内责任人在开通境内责任人用户时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提交纸质文件时可提交授权书复印件。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拟扩大原境内责任人授权办理范围的,应当重新出具授权书。境内责任人可以先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新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用户,并应当于2021年9月30日前补充提交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件等资料。

问:使用了安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如何注册、备案?

答: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进行备案后,国家药监局会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相关信息。其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在化妆品办理注册、备案时填写新原料注册、备案编号,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方可提交注册申请、备案资料。

使用了安全监测期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履行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监测义务。

问: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相关化妆品如何处置?

答:安全监测期内的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会自动识别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并给予提示,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化妆品如何办理注册、备案?

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国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生产企业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进行备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进口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在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提交证明委托生产关系的相关材料。

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如何留样?

答:《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可以不包括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等人体功效试验所需的样品数量。

问: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如何注册备案?

答:除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外,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其产品安全评估过程中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

原则上,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问:化妆品配方是否允许变更?

答:已注册备案化妆品的配方不允许变更。根据《办法》和《规定》,已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因其使用的原料更换供应商等导致产品配方不可避免的发生微小变化,这种情形的配方微小变化是允许的,但应当履行《办法》和《规定》规定的义务。但除此情形之外的产品配方变化,实质上构成了新产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问: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如何处理?

答: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跨省份发生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编号和备案监管责任也会发生改变,因此需要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进行备案时仍可使用原备案资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也会设置相应功能,方便备案人、境内责任人重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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