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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公告);4. 《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实施细则(2024年版)》(藏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号);5. 《“藏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4〕13号);6. 《关于促进西藏特色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藏药监局发〔2023〕28号);7. 《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藏环发〔2024〕7号)。

二、申请条件

依托西藏藏红花、雪莲花、红景天、绿萝花等特色高原植物资源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日喀则珠峰农业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优势,企业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可享受高原特色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法定条件如下: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在西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均位于西藏行政区域内。拉萨经开区、日喀则珠峰农科园等重点园区入驻企业,凭园区“证照分离”改革备案凭证可简化40%非核心资质材料;利用西藏特色高原植物原料开发化妆品的企业,需额外提交原料道地性证明(由西藏农牧科学院或西藏特色生物资源产业协会出具)、高原植物成分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全链条溯源文件;外资企业凭西藏商务厅或自贸试验区(拉萨片区)外资投资备案证明及境外母公司资质文件,可直接申请,无需前置审批。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需符合《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远离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雅鲁藏布江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少于3000米,优先选址于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厂区实行“三区隔离、人流物流严格分流”布局,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仅从事化妆品分装的企业可放宽至50平方米。针对西藏高原低气压、昼夜温差大、紫外线强的气候特点,车间需配备高原适应性恒温恒湿设施(生产区温度18-25℃,相对湿度45%-60%)及紫外线防护装置,仓储区需提供防干燥、防辐射及极端天气应对设施验收证明,同时取得西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保备案回执及消防救援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 设施设备:按生产工艺配备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设备,实现原料投放、提取、乳化等关键工序数据实时上传至“西藏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鼓励采用高原特色植物提取专用设备,购置西藏本地组装或适配高原环境的智能生产线的企业,可凭购置发票申请省级产业扶持资金(最高补贴30万元)。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度:普通化妆品不低于10万级,眼部用、儿童化妆品需达到30万级以上,且净化系统需具备高原低气压环境适配性检测报告。生产用水处理系统需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涉及特种设备的需取得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
  • 人员配置: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3年以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需提交企业任职证明及西藏境内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记录(阿里、那曲等偏远地区企业可放宽至3个月)。直接生产人员需取得西藏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1年)及自治区药监局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高原特色植物原料提取加工的人员,需参加西藏药监局联合西藏农牧科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质量检验部门,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具备原料鉴别、重金属、微生物及高原植物活性成分等关键指标检测能力。检验设备需通过CMA认证,并提供6个月内西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或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校准报告。不具备独立检验条件的企业,可委托西藏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检验,委托协议需在政务服务系统备案,有效期1年。阿里、那曲、昌都等偏远地区企业委托检验的,可享受检验费用全额减免的政策。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原料采购至成品检验的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涉及进口原料的,需建立“报关-查验-入库-使用”全流程溯源台账;涉及西藏特色高原植物原料的,需详细记录原料种植基地(合作社)信息、采收时间、海拔高度及加工流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电子化归档并接入“西藏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与“藏易办”平台数据互通,同时建立高原环境下产品稳定性监测机制。

三、办理流程(“藏易办·一网办”审批模式)

西藏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推行“线上申报、智能预审、联合核查、限时办结”机制,通过“藏易办”APP及专属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针对偏远地区企业可提供藏汉双语服务支持及远程视频指导,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线上申报

申请人自主把控

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录“藏易办”APP或西藏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zang.gov.cn),进入自治区药监局“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特色高原植物原料类企业需额外填报原料溯源信息及生长环境说明

智能预审

3个工作日

系统自动核验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符合要求的生成预受理通知书;材料缺失的,系统推送藏汉双语补正意见,偏远地区企业可申请电话同步解读

受理审查

4个工作日

自治区药监局审批人员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提供藏汉双语解释服务

现场核查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西藏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核查组,采用“现场核查+远程视频溯源”方式检查,阿里、那曲等偏远地区企业可协调就近设立的核查协助点配合,核查人员需具备高原工作适应能力

审批决定

5个工作日

结合审查与核查结果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附藏汉双语说明

证照发放

3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同步至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及“藏易办”APP,企业可自行打印;纸质证书可申请免费邮寄(拉萨市及周边地区3个工作日内送达,偏远地区7个工作日内送达,采用高原适应性包装)

注: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西藏承诺压缩至3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园区及特色高原植物化妆品企业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总时限可缩短至2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扫描为清晰PDF格式(单份文件不超过50MB)上传至审批系统,通过“证照免交”功能可直接调用企业电子证照,核心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在线填写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可选择藏汉双语版本);2. 企业营业执照(电子证照自动关联);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需提供藏汉双语对照版本);4. 重点园区入驻证明(如适用);5. 外资企业外资投资备案证明(如适用)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权属证明(租赁期不少于3年);2. 厂区及车间平面布局图(标注净化区域及高原适配设施位置);3. 生产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及高原适配性检测报告;4. 车间环境检测报告(6个月内有效);5. 环保备案回执及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人员与产品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及社保记录;2. 生产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书;3. 代表性产品配方(含高原植物成分的附来源证明及安全性评估报告);4. 检验设备清单及CMA认证证书;5. 委托检验协议(如适用)

管理体系材料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2. “西藏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接入证明;3.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预案及高原环境产品稳定性监测方案;4. 特色高原原料溯源管理规程(如适用)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A级信用企业,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免于现场核查,审批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
  • 变更管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在线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许可事项变更的,实行“先审批后核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查可在变更后3个月内完成。具备儿童、眼部化妆品生产条件的,需在许可项目后加“*”标注,并额外提交高原环境下的产品安全性补充报告。
  • 证照效力: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藏易办”APP、西藏政务服务网查询核验,支持藏汉双语查询及验证。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的,在线提交申请及遗失声明(藏汉双语)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终止生产的,完成产品处置及环保备案注销后在线申请许可注销,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

六、特别提示

  • 使用进口原料的企业,需在“西藏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如实报备,涉及高原禁限用成分的需额外提交国家药监局的专项审批文件,未报备的暂停许可申请资格。
  • 西藏建立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A、B、C、D四级),A级企业享受优先抽检、政策倾斜及产业扶持资金优先发放等激励;D级企业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检查,并取消各类扶持资格。
  • 利用藏红花、雪莲花等道地高原原料的企业,可申请“西藏高原特色化妆品”标识,通过认定的纳入省级推广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减免的优惠政策,同时优先推荐参与国际特色产品展会。
  • 阿里、那曲、昌都等偏远地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药监局组织的免费技术培训、质量体系指导及设备高原适配改造咨询服务,每年培训不低于3次,可提供上门服务。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2号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药监专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青岛路1号日喀则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药监窗口

咨询热线

12345(西藏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支持藏汉双语);0891-6839332(西藏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藏易办”APP;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mpa.xizang.gov.cn/);西藏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zang.gov.cn/)

技术支持

“西藏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客服:0891-6839336(工作日9:30-17:30,支持藏汉双语)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西藏官方权威渠道,具体包括:1. 《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实施细则(2024年版)》(藏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号,2024年3月发布);2. 《关于促进西藏特色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藏药监局发〔2023〕28号,2023年10月发布);3. 《“藏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4〕13号,2024年2月发布);4. 《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藏环发〔2024〕7号,2024年4月发布);5. 西藏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专栏最新信息(2024年更新);6. 西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高原化妆品检验技术规范》(2024年版)。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偏远地区企业可通过咨询热线获取定制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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