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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公告);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规范(2025年版)》(新疆药监局2025年5月发布);5. 《“新服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25〕7号);6. 《关于推动新疆特色植物化妆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药监妆〔2024〕12号);7. 《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通告》(2024年第89号)。

二、申请条件

依托新疆薰衣草、玫瑰、雪莲、沙棘等特色植物资源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生物医药集聚区优势,企业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可享受特色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法定条件如下: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在新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均位于新疆行政区域内。乌鲁木齐高新区、昌吉农科园等重点园区入驻企业,凭园区“证照分离”改革备案凭证可简化30%非核心资质材料;利用新疆特色植物原料开发化妆品的企业,需额外提交原料道地性证明(由新疆农业科学院或对应特色产业协会出具)、成分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全链条溯源文件;外资企业凭新疆商务厅或自贸试验区外资投资备案证明及境外母公司资质文件,可直接申请,无需前置审批。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需符合《新疆化妆品生产企业环保技术标准》(DB65/T 4400-2025),远离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生态保护区、天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少于2000米,优先选址于生物医药专业园区。厂区实行“三区隔离、人流物流严格分流”布局,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仅从事化妆品分装的企业可放宽至60平方米。针对新疆昼夜温差大、风沙频繁的气候特点,车间需配备高效防风沙净化系统及恒温恒湿设施(生产区温度18-26℃,相对湿度40%-65%),仓储区需提供防风沙及极端温度应对设施验收证明、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 设施设备:按生产工艺配备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设备,实现原料投放、提取、乳化等关键工序数据实时上传至“新疆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鼓励采用薰衣草、玫瑰等特色原料提取专用设备,购置新疆产智能生产线的企业可凭购置发票申请省级产业扶持资金(最高补贴20万元)。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度:普通化妆品不低于10万级,眼部用、儿童化妆品需达到30万级以上。生产用水处理系统需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涉及特种设备的需取得新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
  • 人员配置: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3年以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需提交企业任职证明及新疆境内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南疆四地州企业可放宽至1个月)。直接生产人员需取得新疆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1年)及自治区药监局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特色植物原料提取加工的人员,需参加新疆药监局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质量检验部门,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具备原料鉴别、重金属、微生物等关键指标检测能力。检验设备需通过CMA认证,提供6个月内新疆药品检验研究院或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校准报告。不具备独立检验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新疆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检验,委托协议需在政务服务系统备案,有效期1年。南疆地区企业委托检验的,可享受检验费用减免50%的政策。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原料采购至成品检验的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涉及进口原料的,需建立“报关-查验-入库-使用”全流程溯源台账;涉及新疆特色植物原料的,需记录原料种植基地信息及采收时间。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电子化归档并接入“新疆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与“新服办”平台数据互通。

三、办理流程(“新服办·一网办”审批模式)

新疆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推行“线上申报、智能预审、联合核查、限时办结”机制,通过“新服办”APP及专属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针对南疆地区企业可提供双语服务支持,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线上申报

申请人自主把控

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录“新服办”APP或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进入自治区药监局“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特色植物原料类企业需额外填报原料溯源信息

智能预审

2个工作日

系统自动核验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符合要求的生成预受理通知书;材料缺失的,系统推送双语补正意见(维汉对照)

受理审查

3个工作日

自治区药监局审批人员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南疆企业可提供电话双语解读

现场核查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新疆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核查组,采用“现场核查+视频溯源”方式检查,南疆地区企业可协调就近设立的核查协助点配合工作

审批决定

5个工作日

结合审查与核查结果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发放

2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同步至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及“新服办”APP,企业可自行打印;纸质证书可申请免费邮寄(南疆地区5个工作日内送达,北疆地区3个工作日内送达)

注: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新疆承诺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园区及特色植物化妆品企业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总时限可缩短至15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扫描为清晰PDF格式(单份文件不超过50MB)上传至审批系统,通过“证照免交”功能可直接调用企业电子证照,核心材料如下: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在线填写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电子证照自动关联);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可提供维汉双语版本);4. 重点园区入驻证明(如适用);5. 外资企业外资投资备案证明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权属证明(租赁期不少于3年);2. 厂区及车间平面布局图(标注净化区域);3. 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4. 车间环境检测报告(6个月内有效);5. 环保备案证明及防风沙设施验收文件

人员与产品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及社保记录;2. 生产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书;3. 代表性产品配方(含特色植物成分的附来源证明);4. 检验设备清单及CMA认证证书;5. 委托检验协议(如适用)

管理体系材料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2. “新疆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接入证明;3.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预案;4. 特色原料溯源管理规程(如适用)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A级信用企业,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免于现场核查,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
  • 变更管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在线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许可事项变更的,实行“先审批后核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查可在变更后3个月内完成。具备儿童、眼部化妆品生产条件的,需在许可项目后加“*”标注。
  • 证照效力: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新服办”APP、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核验,支持维汉双语查询。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的,在线提交申请及遗失声明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终止生产的,完成产品处置后在线申请注销,7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

六、特别提示

  • 使用进口原料的企业,需在“新疆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如实报备,未报备的暂停许可申请资格。
  • 新疆建立化妆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A、B、C、D四级),A级企业享受优先抽检、政策倾斜等激励;D级企业每季度至少1次现场检查。
  • 利用薰衣草、玫瑰等道地原料的企业,可申请“新疆特色植物化妆品”标识,通过认定的纳入省级推广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0%减免的优惠。
  • 南疆四地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药监局组织的免费技术培训及质量体系指导服务,每年培训不低于2次。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街道健康路2号新疆政务服务中心3层药监专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56号南疆政务服务分中心

咨询热线

12345(新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支持维汉双语);0991-2623162(新疆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新服办”APP;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mpa.xinjiang.gov.cn/);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

技术支持

“新疆药品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客服:0991-2623169(工作日10:00-18:00,支持维汉双语)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新疆官方权威渠道,具体包括: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规范(2025年版)》(2025年5月,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 《新疆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通告》(2024年第89号,2024年8月发布);3. 《“新服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25〕7号,2025年1月发布);4. 《关于推动新疆特色植物化妆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药监妆〔2024〕12号,2024年6月发布);5. 新疆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专栏最新信息(2025年更新);6. 《新疆化妆品生产企业环保技术标准》(DB65/T 4400-2025,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发布)。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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