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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公告);4.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24年修订版);5. 《四川省“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管理规范》(川办发〔2023〕30号);6.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化妆品监管服务创新举措》(川药监妆〔2024〕8号);7. 《四川省医美化妆品生产监管指引》(2024年版)。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需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四川省实施细则要求,依托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泸州片区)政策优势、川产道地药材资源及医美产业基础的企业可适用专项优化措施,具体法定条件如下: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在四川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类目,住所与生产地址均位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川芎、丹参、黄连等川产道地药材研发生产化妆品的企业,需额外提交原料产地证明、溯源文件及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第三方安全性评估报告;入驻自贸试验区、成都国际医药城或医美产业园区的企业,可凭园区备案证明简化部分资质核验流程。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需符合四川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产业布局及长江上游生态环保要求,优先选址于工业园区、医美产业集聚区及自贸试验区内,与长江干流、饮用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保持不少于1000米安全距离,与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区域保持不少于500米距离。厂区功能分区遵循“人流、物流、气流”分离原则,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与办公区物理隔离,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仅从事化妆品分装的企业可放宽至150平方米。针对四川盆地湿润多雨的气候特点,生产车间需配备智能除湿及通风系统,温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40%-60%,并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化妆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DB51/ 00XX-2023)专项标准。
  • 设施设备:按生产工艺配备智能化生产设备,实现原料投放、混合、灌装等关键工序数据实时上传,鼓励采用四川本土企业研发的医美化妆品无菌灌装设备及植物提取设备。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度需达到10万级及以上,眼部用、儿童化妆品及医美类化妆品生产区域洁净度不低于30万级。生产用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需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饮用水质标准,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凭CNAS认证机构检测报告替代部分设备校验材料。涉及压力容器、真空设备等特种设备的,需完成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人员配置:配备专业化技术及质量管理团队,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及相关专业(化学、生物、医学、药学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拥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需提交经企业签章的任职证明及四川省内社保缴纳记录(近6个月)。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1年)及四川省药监局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及岗位再培训,从事川产道地药材提取的人员需额外参加原料安全处理专项培训。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配备与生产产品(尤其是医美类、植物类化妆品)相适应的精密检验仪器设备及持证检验人员,需具备原料有效成分鉴别、重金属、微生物及防腐剂指标检测能力。检验设备需通过计量认证(CMA),并提供3个月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不具备独立检验条件的企业,需与四川省药监局备案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年),协议需明确检验项目、时限及责任划分。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原料采购(重点是川产道地药材)、生产过程、成品放行、不良反应监测等全链条的质量管理体系,按产品类别制定数字化工艺流程文件。制度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进口原料的需单独制定溯源管理规程,涉及川产道地药材的需建立“产地-采购-提取-使用”全流程溯源台账。自贸试验区企业可采用电子签章替代部分纸质签章,实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电子化归档,并接入四川省药品监管数字化平台(“川药监管”系统)。

三、办理流程(全程电子化)

四川省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智能审批”,依托“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及“天府通办”APP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自贸试验区、医美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制”及“容缺受理”服务,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网上申请

申请人自主把控

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省药监局行政审批专区”,在线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勾选“自贸试验区专属通道”标识,医美及川产药材类化妆品生产企业需额外填报原料信息备案表

形式审查

3个工作日

通过智能审核系统初核及人工复核,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推送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现场核查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由省药监局联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成核查组,采用“线上远程视频+线下实地”相结合方式核查,重点核查生产设施、特色原料管理、检验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及自贸试验区企业可申请“容缺受理”,非核心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技术审核

3个工作日

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结合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及“川药监管”系统数据进行技术评审,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并联审核”,同步开展资质核验与标准比对

行政审批

2个工作日

根据技术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动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法定理由及复议途径

制证送达

1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并同步至“天府通办”APP、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及“信用四川”平台,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需纸质证书的可申请免费邮寄(省内1-2日内送达,川西北高原地区3日内送达)

注:法定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四川省承诺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贸试验区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总时限可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以A4纸扫描为PDF格式(单份文件≤20MB)上传至审批系统,纸质材料留存企业备查,核心材料如下(电子材料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系统标准模板);2. 企业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免提交);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4. 真实性及合规性承诺书(省药监局标准模板);5. 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医美产业园入驻企业需提供园区备案证明,自贸试验区企业需提供自贸试验区注册证明文件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2. 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详细平面图(标注净化系统、环保设施及特色原料储存区域位置);3. 生产设备清单、配置图及出厂合格证明(涉及医美化妆品生产设备的需额外提供设备适用性说明);4. 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3个月内有效);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排污备案证明

人员与产品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任职简历及社保缴纳记录;2. 生产及检验人员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证书(川产道地药材处理人员需提供专项培训证明);3. 代表性产品配方、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涉及川产药材成分的需补充来源证明及安全性评估报告);4. 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认证证书;5. 委托检验协议书(如适用)

管理体系材料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核心制度(含川产道地药材溯源管理制度);2. 数字化工艺流程简述及系统截图;3. 卫生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专职管理人员任命书;4. 不良反应监测及召回预案;5. 自贸试验区企业需提供电子化台账管理说明及“川药监管”系统接入证明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延续的,若企业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监督检查合格,可免于现场核查,省药监局通过后续监督检查确认合规性。
  • 变更管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线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质量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的,需在变化后7个工作日内在线备案;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简化流程办理,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自贸试验区企业变更生产范围涉及医美化妆品的,可优先审核。
  • 证照形式:实行电子证书为主、纸质证书为辅的管理模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电子证书信息实时同步至“信用四川”平台。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在线提交遗失声明即可申请补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终止生产的,完成产品召回及数据归档后在线办理注销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信息在省药监局官网及“信用四川”平台公示。

六、特别提示

  • 许可证明确标注生产产品类别、工艺范围及特殊标识(如“自贸试验区生产”“医美化妆品生产”“川产药材化妆品生产”),企业需严格按许可范围生产,超范围生产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及川产道地药材原料的,需在产品标签中注明原料产地信息。
  • 四川省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依据质量安全状况、监督检查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企业可享受“两年一检”“优先推荐参与‘川妆’品牌培育”等激励措施;D级企业实施“一月一查”及联合惩戒,限制参与政府性采购及评优活动。
  • 企业需在生产车间关键工序(尤其是医美化妆品无菌灌装、川产药材提取环节)及检验区域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与“川药监管”平台实时对接,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80天。自贸试验区企业可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川产药材原料及产品全流程溯源。
  • 省药监局每季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川产药材原料溯源、医美化妆品功效宣称及数据真实性,检查结果通过官网及“信用四川”平台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海关、税务等部门。
  • 依托川产道地药材或医美技术研发化妆品的企业,可申请参与“川妆”产业扶持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资金补贴及品牌推广支持,具体政策可查询四川省药监局官网“产业扶持”专栏。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4层省药监局窗口;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前往对应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成都片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益州大道南段2333号;泸州片区:泸州市江阳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

咨询热线

12345(四川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28-86917773(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天府通办”APP;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yjj.sc.gov.cn/);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c.gov.cn/)

技术支持

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技术客服:028-86936179(工作日9:00-17:30);“川药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28-86917765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四川省官方权威渠道,具体包括:1.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24年4月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实施细则(2023年6月公开);3. 《四川省“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管理规范》(川办发〔2023〕30号,2023年8月发布);4.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化妆品监管服务创新举措》(川药监妆〔2024〕8号,2024年5月发布);5. 《四川省医美化妆品生产监管指引》(2024年版,四川省药监局官网公示);6.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专栏公开信息(2025年最新更新)。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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