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图片
首页>服务项目>化妆品生产许可>中国>北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 常见问题
北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

  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2022年1月1日施行);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1号公告);4.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24年修订版);5. 《北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京政办〔2023〕20号);6.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化妆品监管创新举措》(京药监妆〔2024〕5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需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北京市实施细则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自贸试验区及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可适用专项优化措施:

  • 主体资格:申请人须为依法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化妆品生产”类目,住所与生产地址均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北京生物科技优势开展功效性化妆品研发生产的企业,需额外提交核心成分研发报告及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第三方验证材料;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可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简化部分资质证明流程。
  • 场地要求:生产场地需符合北京市产业规划及环保要求,优先选址于工业园区及专业产业集聚区,与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区域保持不少于500米的安全距离;厂区功能分区严格遵循“人流、物流、气流”分离原则,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与办公区物理隔离,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仅从事化妆品分装的企业可放宽至150平方米;针对北京气候特点,生产车间需配备恒温恒湿系统,温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40%-60%,并符合北京市环保部门关于废气、废水排放的专项标准。
  • 设施设备:按生产工艺配备智能化生产设备,实现关键工序数据可追溯,鼓励采用工业互联网技术进行设备联动管理;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系统洁净度需达到10万级及以上,眼部用、儿童化妆品及宣称“医用级别”的化妆品生产区域洁净度不低于30万级;生产用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需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饮用水质标准,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凭CNAS认证机构检测报告替代部分设备校验材料;关键生产设备需完成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如需)。
  • 人员配置:配备专业化技术及质量管理团队,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具备化妆品及相关专业(化学、生物、医学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拥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需提交经企业签章的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近6个月)。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需取得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1年)及北京市药监局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及岗位再培训。
  • 检验能力: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精密检验仪器设备及持证检验人员;检验设备需通过计量认证(CMA),并提供3个月内由CMA认证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不具备独立检验条件的企业,需与北京市药监局备案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年),协议需明确检验项目及责任划分。
  • 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放行、不良反应监测等全链条的质量管理体系,按产品类别制定数字化工艺流程文件;制度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进口原料的需单独制定溯源管理规程。自贸试验区企业可采用电子签章替代部分纸质签章,实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电子化归档。

三、办理流程(全程电子化)

北京市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无感审批”,依托“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及“京通”APP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自贸试验区、中关村示范区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绿色通道”及“告知承诺制”服务,具体流程及时限如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核心办理内容

网上申请

申请人自主把控

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入“市药监局行政审批专区”,在线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料,自贸试验区及中关村企业可勾选“专项服务通道”标识

形式审查

3个工作日

通过智能审核系统初核及人工复核,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推送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现场核查

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

由市药监局联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成核查组,采用“线上远程视频+线下实地”相结合方式核查,重点核查生产设施、检验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容缺核查”,非核心问题限期整改

技术审核

3个工作日

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结合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及智能审核数据进行技术评审,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并联审核”,同步开展资质核验与标准比对

行政审批

2个工作日

根据技术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动进入制证环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法定理由及复议途径

制证送达

1个工作日

生成电子许可证并同步至“京通”APP、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及“信用北京”平台,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需纸质证书的可申请免费邮寄(本市1日内送达)

注:法定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北京市承诺压缩至17个工作日内办结;自贸试验区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总时限可缩短至12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需以A4纸扫描为PDF格式(单份文件≤20MB)上传至审批系统,纸质材料留存企业备查,核心材料如下(电子材料需加盖企业电子签章):

材料类别

具体材料内容

基础资质材料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系统标准模板);2. 企业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的免提交);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4. 真实性及合规性承诺书(市药监局标准模板);5. 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场地与设备材料

1. 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2. 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详细平面图(标注净化系统及环保设施位置);3. 生产设备清单、配置图及出厂合格证明;4. 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3个月内有效);5. 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备案证明

人员与产品材料

1. 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任职简历及社保缴纳记录;2. 生产及检验人员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证书;3. 代表性产品配方、标签及说明书样稿;4. 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认证证书;5. 委托检验协议书(如适用)

管理体系材料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核心制度;2. 数字化工艺流程简述及系统截图;3. 卫生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专职管理人员任命书;4. 不良反应监测及召回预案;5. 自贸试验区企业需提供电子化台账管理说明

五、证书管理

  • 有效期与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交现场核查材料,市药监局通过后续监督检查确认合规性。
  • 变更管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线申请,1个工作日内办结;质量安全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的,需在变化后7个工作日内在线备案;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简化流程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证照形式:实行电子证书为主、纸质证书为辅的管理模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京通”APP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电子证书信息实时同步至“信用北京”平台。
  • 补发与注销: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在线提交遗失声明即可申请补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终止生产的,完成产品召回及数据归档后在线办理注销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信息在市药监局官网公示。

六、特别提示

  • 许可证明确标注生产产品类别、工艺范围及特殊标识(如“自贸试验区生产”“中关村研发”),企业需严格按许可范围生产,超范围生产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依据质量安全状况、监督检查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企业可享受“两年一检”“优先推荐评优”等激励措施,D级企业实施“一月一查”及联合惩戒。
  • 企业需在生产车间关键工序及检验区域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与市药监局监管平台实时对接,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80天;自贸试验区企业可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溯源。
  • 市药监局每季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原料溯源、功效宣称及数据真实性,检查结果通过官网及“信用北京”平台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咨询方式

咨询渠道

具体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B区市药监局窗口;

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前往对应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

咨询热线

12345(北京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10-57520131(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线上平台

“京通”APP;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yjj.beijing.gov.cn/);

北京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banshi.beijing.gov.cn/)

技术支持

北京市政务服务平台技术客服:010-63959700(工作日9:00-17:30)

八、信息来源说明

本文内容均来源于北京市官方权威渠道,具体包括: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024年3月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2023年1月公开);3. 《北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京政办〔2023〕20号,2023年5月发布);4.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化妆品监管创新举措》(京药监妆〔2024〕5号,2024年4月发布);5. 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专栏公开信息(2025年最新更新)。建议企业申请前登录上述官方渠道核实最新要求,确保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展开更多 展开更多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扫码咨询扫码咨询
二维码
热门电话: 400 690 0031
项目信息
办证所需条件
服务流程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收集、整理了化妆品业界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问题,并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答: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问: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2.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收录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若单独申报“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为新原料,则不予受理。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4.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细胞”“再生细胞”“降低伤口部位的色素沉积”“促愈合作用”“促进重金属外排” 等具有医疗作用的原料。

  

  问:如何正确理解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答: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备案的真实含义是新原料备案人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备查。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国家药监局公布新原料备案信息,仅代表该原料已完成备案资料的提交,符合形式要求,而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充分性可能尚未核查。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相关信息不代表认可该新原料的安全性与功能性,更无所谓的“成功获得批准备案”的说法。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对新原料的备案资料开展技术核查,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新原料的销售、使用;发现化妆品新原料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等问题的,将取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或者取消备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新原料完成注册备案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期制度,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密切关注新原料的安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新原料使用相关信息资料,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办法》规定应当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的情况,或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问:如何根据化妆品新原料的属性,判定化妆品新原料应当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答:根据《条例》规定,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对相对较高风险的几类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在化妆品新原料研发过程中,往往发现某一个新原料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前,应当对新原料可能具有的实际功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充分研究,科学、合理地作出该种新原料是否属于应当申报注册情形的判断。

  一般而言,对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原料,只要其中某一功能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该新原料就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报注册,经批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同时具有的多种功能均不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无论功能种类多少,在使用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即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不得故意隐瞒新原料实际具有的功能,不得对应当申报注册的化妆品新原料仅仅进行备案后便用于化妆品生产。此种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新原料用户名申请时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和信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问:新原料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到期了怎么办?

答: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明的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提交延长授权期限的授权书或按要求办理境内责任人变更。

 

问:化妆品新原料可以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吗?

答: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化妆品新原料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文件中的外文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的其他文字,以及我国法规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等外,所有使用其他文字的资料均应当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答: 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问: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答: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2.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收录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若单独申报“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为新原料,则不予受理。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4.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细胞”“再生细胞”“降低伤口部位的色素沉积”“促愈合作用”“促进重金属外排” 等具有医疗作用的原料。

 

问:如何正确理解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答: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备案的真实含义是新原料备案人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备查。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国家药监局公布新原料备案信息,仅代表该原料已完成备案资料的提交,符合形式要求,而对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充分性可能尚未核查。公开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相关信息不代表认可该新原料的安全性与功能性,更无所谓的“成功获得批准备案”的说法。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对新原料的备案资料开展技术核查,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新原料的销售、使用;发现化妆品新原料不属于备案范围,或者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等问题的,将取消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或者取消备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新原料完成注册备案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期制度,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密切关注新原料的安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新原料使用相关信息资料,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办法》规定应当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的情况,或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问:如何根据化妆品新原料的属性,判定化妆品新原料应当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答: 根据《条例》规定,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对相对较高风险的几类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其他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在化妆品新原料研发过程中,往往发现某一个新原料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前,应当对新原料可能具有的实际功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充分研究,科学、合理地作出该种新原料是否属于应当申报注册情形的判断。
  一般而言,对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原料,只要其中某一功能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该新原料就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申报注册,经批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同时具有的多种功能均不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无论功能种类多少,在使用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即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不得故意隐瞒新原料实际具有的功能,不得对应当申报注册的化妆品新原料仅仅进行备案后便用于化妆品生产。此种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们能提供的服务
关键词
微信王老师
王老师微信
微信杨老师
杨老师微信
微信徐老师
徐老师微信
热线电话热线电话
电话号码1 18576401396 电话号码2 18038044554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转发网站转发网站
在线留言在线留言
回到顶部回到顶部
图片请您留言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