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需限制使用的原料标准(草案附表1、附表2)附表1中将“甲苯二胺类、其N-取代衍生物类及其盐类(例如:2,6-二羟乙基氨基甲苯)(但染发剂中用作染发成分的除外)”修订为:“甲苯二胺类、其N-取代衍生物类及其盐类(但染发剂中用作染发成分的除外。对于2,6-二羟乙基氨基甲苯,作为按用法用量配制的混合物中的染发成分时,含量不得超过1.0%,且不得用于含硝化剂的产品中,总亚硝胺不得超过50ug/kg)”。附表2中将“二苯酮-3(氧苯酮)(Benzophenone-3(Oxybenzone))”的“使用限度”栏中的“5%”修订为“2.4%(但用于面部、手部及唇部的产品可为5%)”;将“二羟基丙酮(Dihydroxyacetone)混合物”从紫外线防护成分中剔除;
(2)对壬苯醇醚-9(Nonoxynol-9)等5种成分,在用于化妆品时,降低其浓度上限或制定使用标准;
(3)新增1种化妆品原料中需限制使用的紫外线防护成分:三(联苯基)三嗪(Tris-BiphenylTriazine),使用限度:10%,使用条件:禁止用于气雾剂(含泵式喷雾)产品;若为非涂层纳米粒子,则粒径中值(D50)应超过80nm,且纯度需达98%以上;(4)该公告自发布6个月后起施行。但附表2中关于环五硅氧烷(Cyclopentasiloxane)的修订规定自公告发布3年后起施行。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fds.go.kr/brd/m_207/view.do?seq=15097&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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